2018年1月31日,多某和扎某涉嫌文物盗窃一案在措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院派出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在庭审中,我院承办人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寺庙和他人院子窃取国家文物和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在法庭调查阶段我院承办人对犯罪事实和量刑分别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大量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实了两名被告人主体身份和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下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可信、能够相互印证。经过质证法庭全部予以采纳。
2018年2月9日,措美县人民法院在充分尊重我院承办人提出的事实和量刑方面意见后做出了判处被告人多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且没收涉案款物的判决。